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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字第九九九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欲君陳博享藍文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字第九九九號

上訴人
豐群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樺群

        郭憲文

        蔡茂森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人公司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

理由

按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公司法第三百二十二條規定以董事為清算人,此處所指之董事,依法既未經特定或另做限制,係指全體董事而言。經查,依被上訴人原審所提上訴人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所示,上訴人公司董事長為郭憲文,另董事有蔡茂森、林金城二人,上訴人公司既在清算中,原判決即已列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本件經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竟僅列林樺群一人為法定代理人,顯不合上訴之程式,依據前開說明及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依法補正上訴人公司全體董事為法定代理人,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

      法 官 陳 博 享

      法 官 藍 文 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黃   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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