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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七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黃熙嫣黃雅惠陳介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三三七號

上訴人
華音國際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愛玲
訴訟代理人
陳德聰律師
訴訟代理人
楊鵬正
被上訴人
復華證券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紹濱
訴訟代理人
曾繁城

         曾淑卿

         劉素美

         李奕萱

當事人間因給付服務費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

九十三年一月十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黃 雅 惠

                       法 官 陳 介 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紀 昭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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