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2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四八○號 上 訴 人 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天成 上 訴 人 勝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隆輝 被 上訴人 中央信託局 法定代理人 黃榮顯 訴訟代理人 張平雄 王啟明 黃金明 呂淑娟 邱國泉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由林天成為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 訴訟。 理 由 一、本件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陳隆輝,於民國九十年 十二月七日變更為林天成,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三七─三九頁 ),應由林天成為上訴人鎂成金科技城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與被上訴人續 行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二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蘇 芹 英 法 官 蔡 芳 齡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