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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9 月 03 日

法官吳景源連正義鄭純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八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福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春美
訴訟代理人
劉宏亮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連 正 義

                    法 官 鄭 純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張 淑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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