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9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五四八號 上 訴 人 甲○○ 被上訴人 福鹿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春美 訴訟代理人 劉宏亮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連 正 義 法 官 鄭 純 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四 日 書記官 張 淑 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