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六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六六七號
- 上訴人
-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
- 法定代理人
- 施茂林
- 訴訟代理人
- 王秀娟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
日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應於第二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二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八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上訴人設於台北市,無在途期間可資扣除,至九十一年七月八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九十一年七月九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