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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六○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林丁寶高鳳仙林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六○號

上訴人
三富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鵬哲
被上訴人
北圜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美慈
訴訟代理人
張同輝

右當事人間因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特此

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高 鳳 仙

                    法 官 林 恩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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