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上易字第七八五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所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案件審理單 九十年上易字第七八五號返還所有物事件,定於本年____月____日____午____時____分行準備程序, 應函查如左: 台北市商業管理處: 一、附件一函件顯示台北市○○區○○路三十號地下層於變更使用執照前,不得辦理 營利事業登記。然附件二說明三顯示該址有佺佳宏有限公司泉源門市部之營利事 業登記。請說明貴處准予登記之理由、營業範圍及項目。 二、(請影印折頁處) (一)附件一: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北市工建字第0九一五二四一三八00號函及附 件影本。 (二)附件二:台北市稅捐稽徵處北投分處北市稽北投乙字第八九九0四九八四0 0號書函影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三 月 十五 日 受命法官 發文 書記官 辦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