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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九七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4 月 0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七九七號

上訴人
三協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俊
被上訴人
志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家榮

右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二十五日臺灣臺北地

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五九四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而上訴不合程式或已逾期間或法律上不應准許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經審判長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日送達於上訴人本人,同年三月十三日送達於送達代收人劉邦川,此分別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仍未於補正,其上訴不合程式,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前段、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B 書記官 蔡錦輝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八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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