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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二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26 日

法官劉靜嫻李錦美陳昆煇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上更㈠字第八二號

上訴人
立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瑞祥
法定代理人
黃崇禮
法定代理人
胡玄亮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五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民事第十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 靜 嫻

                     法 官 李 錦 美

                     法 官 陳 昆 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李 佳 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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