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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二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張宗權陳永昌吳秀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二一號

再審原告
高源紡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瑞蓉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協錦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 (下同)壹佰陸拾捌萬肆仟貳佰零貳元,應徵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叁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

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宗 權

                       法 官 陳 永 昌

                       法 官 吳 秀 美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書記官 常 淑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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