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二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字第一二一號
- 再審原告
- 高源紡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瑞蓉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協錦針織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台幣 (下同)壹佰陸拾捌萬肆仟貳佰零貳元,應徵裁判費貳萬伍仟貳佰陸拾叁元,
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如數補繳;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
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