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一○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一○三號
- 再審原告
- 台灣宇電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房季生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晟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陸
拾陸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玖仟玖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