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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一○三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吳景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一○三號

再審原告
台灣宇電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房季生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晟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陸

拾陸萬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玖仟玖佰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

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

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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