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四0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四0號
- 再審原告
- 譽岱企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壹拾貳
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下同),應徵裁判費壹仟捌佰陸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