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2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四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鄭雅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四0號

再審原告
譽岱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壹拾貳

萬肆仟壹佰陸拾陸元(下同),應徵裁判費壹仟捌佰陸拾叁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

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

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四…」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