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六一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7 月 05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六一號

再審原告
日上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錦雯

右再審原告與瑞龍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伍拾柒

萬柒仟柒佰壹拾捌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捌仟陸佰陸拾陸元,未據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

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二庭~B1審判長法官

~B書記官 黃慶霽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七   月   五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再易字第六…」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