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抗字第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
    阮富枝王聖惠周美月

  • 原告
    甲○○與相對人朝比奈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勞抗字第三號 抗 告 人 甲○○ 右抗告人與相對人朝比奈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 年三月九日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又提起抗告如逾抗告期間者 ,原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七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九十 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裁定於九十年三月二十三日送達於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期間 自送達裁定翌日起,算至九十年四月二日即已屆滿(因抗告人住居於台北市轄區 而向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為訴訟行為,不計在途期間),抗告人遲至九十年四月三 日始行提起抗告,已逾抗告期間,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一  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阮 富 枝 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周 美 月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陳 啟 文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勞抗字第三…」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