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九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九二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離婚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蔡芳齡」記載,應更正為「吳麗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