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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九二號

確認離婚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張劍男蔡芳齡蘇芹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九二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確認離婚無效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中關於「蔡芳齡」記載,應更正為「吳麗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蔡 芳 齡

      法 官 蘇 芹 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二   月   七   日

書記官 黃 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一九二號於民國 91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離婚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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