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海商上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大勇董孝強 被 上訴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被 上訴人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治 被 上訴人 沛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 本予對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案有命當事人 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茲命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自行與 對造協商簡化並確認爭點後,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 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十五庭 ~B1 審判長法官 陳昆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顧正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