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海商上字第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05 月 30 日
  •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陳清治、王素貞

  • 上訴人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沛華實業有限公司法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海商上字第四號 上 訴 人 太平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大勇董孝強 被 上訴人 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亨 被 上訴人 長春貨櫃儲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治 被 上訴人 沛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於本院,並逕自送達繕 本予對造。 理 由 一、按審判長於必要時,得定期間命當事人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摘要書狀,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定有明文。為便於審理集中化,本案有命當事人 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必要。茲命兩造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自行與 對造協商簡化並確認爭點後,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其記載事項詳如附 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三條、第二百六十八條之一第三項、第四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民事第十五庭 ~B1    審判長法官 陳昆煇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顧正榕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海商上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