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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鄭雅萍吳謀焰呂太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原告
乙○○
被告
利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原告業於九十年八月八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呂 太 郎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五 日

書記官 明 祖 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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