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九九號
- 原告
- 乙○○
- 被告
- 利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丙○○
右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原告業於九十年八月八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存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起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