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三一號
- 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麗正國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文騰
- 被上訴人
- 台欣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國銘
- 被上訴人
- 晉臣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文達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甲○○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於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三八號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上訴人甲○○涉有偽造有價證券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八十五年度自字第六九○號、本院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九八號、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一七三號及本院八十七年度上更㈠字第四三八號判決,現上訴最高法院,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兩造請求,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