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蔡秀雄、黃莉雲、湯美玉
- 法定代理人王振芳
- 上訴人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三八號 上 訴 人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價額新臺幣(下同)一千一百三十二萬一千一百四十九元七角,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十 八萬六千八百零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黃 莉 雲 法 官 湯 美 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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