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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三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15 日
  • 法官
    蔡秀雄黃莉雲湯美玉
  •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 上訴人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三八號 上 訴 人  大友為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振芳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 價額新臺幣(下同)一千一百三十二萬一千一百四十九元七角,第三審應徵裁判費十 八萬六千八百零一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五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黃 莉 雲 法 官  湯 美 玉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十八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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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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