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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二一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6 月 10 日

法官林鄉誠王聖惠謝碧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二一號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金凱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
丙○○
法定代理人
梁成金
訴訟代理人
許進松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所為之判決,依合作

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應更正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關於當事人之記載,將其中上訴人姓名書為「黃素芳」,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王 聖 惠

                        法 官 謝 碧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六   月   十二  日

                       書記官 王 秀 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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