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二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二一號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金凱電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 上訴人
- 丙○○
- 法定代理人
- 梁成金
- 訴訟代理人
- 許進松
右當事人間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所為之判決,依合作
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聲請,應更正如左:
主文
本件判決關於當事人之記載,將其中上訴人姓名書為「黃素芳」,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