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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五八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二五八號

上訴人
太平洋忠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鴻輝
被上訴人
宇一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元龍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廿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民事第四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

~B書記官 張淑芳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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