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五一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五一號
- 上訴人
- 己○○
- 上訴人
- 辛○○
- 上訴人
- 庚○○
- 上訴人
- 戊○○
- 上訴人
- 丁○○○即張
- 上訴人
- 乙○○即張松
- 上訴人
- 丙○○即張松
- 右 七 人
- 訴訟代理人 蔡文生律師
- 被 上訴人 林東卿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 訴訟代理人 徐芳齡律師
- 被 上訴人 林國政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 林國勇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 林國棟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 右 四 人
-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 參 加 人 甲○○
- 代 理 人 邱六郎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被上訴人林東卿、林國政、林國銓、林國勇、林國棟」之記載,應更正為「被上訴人林東卿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林國政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林國銓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林國勇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林國棟即祭祀公業舍人公派下員」。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