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七四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02 日
- 法官林丁寶、高鳳仙、林恩山
- 法定代理人黃沐東
- 上訴人活石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法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三七四號 上 訴 人 活石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沐東 訴訟代理人 劉恩紘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禁止劉恩紘為上訴人活石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本件被上訴人活石工程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劉恩紘,因非律師 ,且本院認其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高 鳳 仙 法 官 林 恩 山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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