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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90 年 11 月 13 日
  • 法官
    張劍男
  • 法定代理人
    葉蔡秀霞、鄭郭汶

  • 上訴人
    恒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隆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0八號 上 訴 人 恒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蔡秀霞 上 訴 人 隆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郭汶 右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林盛律師 右當事人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 逕將繕本送達於與對造。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 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董 曼 華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 本),並應記載法律官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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