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0八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0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0八號 上 訴 人 恒嘉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蔡秀霞 上 訴 人 隆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郭汶 右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李林盛律師 右當事人與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或 逕將繕本送達於與對造。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 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 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 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三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董 曼 華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 本),並應記載法律官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二、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三、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