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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五二號

回復原狀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李瓊蔭林金吾楊豐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五二號

上訴人
鑫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榮敏
被上訴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回復原狀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

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鑫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鑫總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瓊 蔭

                     法 官 林 金 吾

                     法 官 楊 豐 卿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書記官 殷 丹 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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