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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九0號

給付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蔡烱燉黃莉雲俞慧君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五九0號

上訴人
台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清德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訴訟代理人
賴中強律師
被上訴人
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文雄
法定代理人
被上訴人即 台灣土地銀行(即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
承受訴訟人
法定代理人
魏啟林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丁章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

如左: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上訴人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應更正為「何文雄」,臺灣土地銀行之法定代理人「何文雄」之記載,應更正為「魏啟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烱 燉

法 官 黃 莉 雲

法 官 俞 慧 君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四   日

                    書記官 葉 國 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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