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3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五0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04 日

法官黃騰耀黃莉雲楊絮雲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五0號

聲請人
甲○○
即上訴人

右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中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

院於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關於:(一)正本主文第一項「確認上訴人以對被上訴人新台幣伍佰陸拾萬零肆佰陸拾貳元承攬報酬債權,就上訴人承造之宜蘭縣政府建設局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建局管字第八五三一號使用執照所示之建築物有法定抵押權存在。」記載,應更正為「確認上訴人以對被上訴人新台幣伍佰柒拾肆萬捌仟捌佰陸拾貳元承攬報酬債權,就上訴人承造之宜蘭縣政府建設局八十四年一月六日建局管字第八五三一號使用執照所示之建築物有法定抵押權存在。」。(二)理由欄中「五百六十萬零四百六十二元承攬報酬債權」記載,均應更正為「五百七十四萬八千八百六十二元承攬報酬債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騰 耀

法 官 黃 莉 雲

法 官 楊 絮 雲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四   日

                     書記官 王 秀 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五0號於民國 93 年 03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承攬報酬,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