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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九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0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吳欲君藍文祥陳博享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上更㈠字第二九號

上訴人
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基源
訴訟代理人
黃介河
訴訟代理人
郭建明
訴訟代理人
蔡太平
被上訴人
瀚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送妹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年十月十七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 欲 君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法 官 藍 文 祥

                    法 官 陳 博 享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書記官 鄭 靜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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