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1 年 05 月 28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九三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寶瑪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因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 庭移送,爰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縱其移送前提起此項訴訟不合刑事訴訟法 第四百九十一條所定之要件,而有關於訴之不合法之規定情形,但其移送後之訴 訟程序,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即屬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所謂起訴 不備其他要件,仍應依該條項款之規定,以裁定駁回之(參照最高法院四十四年 台抗字第四號判例)。 二、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被告所誹謗之光碟標籤產品係 由原告所創造並取得多國專利之商品,再授權展圖國際有限公司(下稱展圖公司 )產銷,而被告以中文誹謗「和光碟保險套一樣的把戲!請防受騙上當」、「真 是貴的離譜」、「留邊不足後患無窮」、「啞巴吃黃蓮有苦難言」...等字眼 ,發表在被告公司之兩個網站上,且至今被告仍在國外網站誹謗原告,此期間超 過一年六個月,雖誹謗文宣為中文,但網路目前無國界之限制,全世界各地華人 隨時可查閱,被告之誹謗行為確已嚴重影響原告之商譽及信用等情,求為命被告 應連帶給付原告專利名譽及個人名譽損失新台幣(下同)一千萬元及自附帶民事 訴訟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利息之判決。惟 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 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 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參照最高 法院六十年台上字第六三三號判例)。本件被告違反公平交易法等刑事案件,雖 經刑事法院判處被告甲○○拘役叁拾日;被告寶瑪科技有限公司罰金十萬元確定 ,有本院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三五八五號刑事判決(見附民卷第二四頁至第二九 頁)可稽,惟查上開刑事判決僅認定被告之行為足以損害展圖公司之營業信譽, 並未認定原告之專利名譽及個人名譽亦受損害。依上開說明,原告主張其專利名 譽及個人名譽所受之損害,自不得於本件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揆諸首揭 說明,應以裁定駁回之。至展圖公司與被告間之訴訟部分,另以判決終結,附此 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 、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謝 碧 莉 法 官 王 聖 惠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 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陳 樂 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