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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二七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林丁寶高鳳仙林恩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二七號

上訴人
幼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萬得
訴訟代理人
劉北元律師
被上訴人
佰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偉薇
訴訟代理人
古步龍律師

        陳政峯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

,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七月十六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

定。

民事第十二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丁 寶

                     法 官 高 鳳 仙

                     法 官 林 恩 山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周 淑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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