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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四四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張劍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0四四號

上訴人
鴻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盈樟

右上訴人與賴祐禎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提出合於程式之上訴狀及繕本,其記載事項如附件所示。逾期將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一   月  二十九  日

                      書記官 董 曼 華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狀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及上
    訴理由。
二、上訴理由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
    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對於
    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如有
    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本)
    ,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爭點
    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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