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六0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31 日

法官鄭雅萍呂太郎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六0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才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修
被上訴人
丙○○

         曹永萬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八日臺灣基隆地方

法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九十一年十二月十四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一日上午

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三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呂 太 郎

                     法 官 許 文 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三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