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六○號
- 上訴人
- 甲○○○
- 上訴人
- 乙○○
- 上訴人
- 丙○○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孫銘豫律師
- 被上訴人
- 才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建修
- 被上訴人
- 丁○○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鈺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價額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柒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拾伍萬伍仟貳佰伍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