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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六○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鄭雅萍吳謀焰許文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六○號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乙○○
上訴人
丙○○
共同訴訟代理人
孫銘豫律師
被上訴人
才興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建修
被上訴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鈺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

的價額新臺幣(下同)壹仟伍佰肆拾柒萬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貳拾伍萬伍仟貳佰伍

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七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六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雅 萍

                    法 官 吳 謀 焰

                    法 官 許 文 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二十   日

                    書記官 陳 明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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