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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七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吳景源滕允潔連正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七七號

上訴人
普騰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秀華
被上訴人
華崴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國忠

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

於九十二年二月十八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民事第十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 景 源

                     法 官 滕 允 潔

                     法 官 連 正 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二十一  日

                     書記官 張 永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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