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上更㈠字第22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1年度上更㈠字第229號
- 上訴人
- 佑瑋紙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文郎
- 訴訟代理人
- 黃銘照律師
- 被上訴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 被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名流美術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林瑞庭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志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立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林瑞庭為被上訴人名流美術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理由
一、經查本件兩造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係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23日判決,而被上訴人名流美術有限公司(下稱名流美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於87年8月18日變更為林瑞庭,有其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可稽(見其第三審上訴狀附件一),應由本院裁定由林瑞庭為被上訴人名流美術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林鄉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