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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八四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尤豐彥湯美玉陳金圍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八四號

抗告人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波
訴訟代理人
張秋卿律師
訴訟代理人
符玉章律師
相對人
大享藥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增耀
訴訟代理人
吳西源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

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又訴訟費用之負擔乃法院依職權應諭知之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件原判決主文第四項就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負擔已為諭知,僅「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部分有顯然之錯誤,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應為補充判決之情形不同,且如為補充判決,當事人反受「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之限制,若當事人逾期聲請補充判決,其聲請反不合法,益徵本件應屬裁定更正事項,併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二十七  日

審判長法 官 尤 豐 彥

法 官 湯 美 玉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章 大 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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