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八四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更㈠字第二八四號
- 抗告人
- 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玉波
- 訴訟代理人
- 張秋卿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符玉章律師
- 相對人
- 大享藥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增耀
- 訴訟代理人
- 吳西源律師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
如左: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四項,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十分之四,餘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又訴訟費用之負擔乃法院依職權應諭知之事項,不受當事人聲明之拘束,本件原判決主文第四項就第一、二審訴訟費用之負擔已為諭知,僅「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部分有顯然之錯誤,與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應為補充判決之情形不同,且如為補充判決,當事人反受「聲請補充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之限制,若當事人逾期聲請補充判決,其聲請反不合法,益徵本件應屬裁定更正事項,併此敘明。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