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再字第三六號
- 再審原告
- 民承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淑丹
- 再審被告
-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蒼生
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核訴訟標的金額捌拾玖萬肆仟捌佰零玖元
元(新台幣,下同),應徵裁判費壹萬叁仟肆佰貳拾肆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
日起五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
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