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七○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上字第七○號
- 上訴人
- 友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小石公爵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瑞福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將繕本逕送達對造。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開事項,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如附件所載內容之上訴狀正本,並將繕本逕送達對造,逾期將駁回其上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