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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三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黃熙嫣黃雅惠陳介源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三號

上訴人
城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曹依立律師
被上訴人
航鈺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文鍾奇律師
被上訴人
佳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之後應增列「其餘變更之訴駁回」為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未逾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三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黃 雅 惠

法 官 陳 介 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五   日

                     書記官 紀 昭 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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