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三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海商上更㈠字第三號
- 上訴人
- 城煦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曹依立律師
- 被上訴人
- 航鈺海運承攬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文鍾奇律師
- 被上訴人
- 佳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戊○○
乙○○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之後應增列「其餘變更之訴駁回」為第三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