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國字第二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林鄉誠劉清景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國字第二號

上訴人
慶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夫
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
被上訴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政則
訴訟代理人
彭 丈
訴訟代理人
李國清
被上訴人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葉福浪
訴訟代理人
林煥彬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民事第十三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二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劉 清 景

                         法 官 鄭 威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五   月   十三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國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