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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國字第二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3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林鄉誠梁玉芬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國字第二號

上訴人
慶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英夫
訴訟代理人
吳金源
被上訴人
新竹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政則
訴訟代理人
彭 丈
訴訟代理人
李國清
被上訴人
新竹市地政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葉福浪
訴訟代理人
林煥彬

        蕭介峯

        吳聲鴻

右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民事第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 鄉 誠

                       法 官 梁 玉 芬

                       法 官 鄭 威 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吳 瑞 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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