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4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六三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張劍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六三號

上訴人
甲○○

        丁○○

        戊○○

        丙○○鄭學海

        乙○○鄭學海

        庚○○鄭學海

        辛○○鄭學海

        鄭尚媚

        己○○

右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即應表明上開條文第二項所列各款事項。經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上訴理由。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及繕本,其記載事項詳如附件所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九   月   三   日

                      書記官 蔡 錦 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一、上訴理由書應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
    ,未於主文所示期間內補正,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理由書,應具體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
    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關於事實,應分別記載使上訴聲明有理由之事實、
    對於他造主張事實之承認與否、抗辯事實及與此等事項相關連之事實;待證事實
    如有多數證據者,應全部記載之,如係書證,除已提出得引用者外,應先提出影
    本),並應記載法律關係及法律見解(實務上或學說上)、提供相關資料,以利
    爭點之整理。
三、前開記載方式請以條列方式分段記載。
四、如逾期提出者,應以書狀說明其理由。未依規定說明者,本院得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七條之規定駁回之,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書狀宜用電腦繕打,以便整理言詞辯論書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三六三號於民國 91 年 08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