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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五號

返還寄存物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12 月 09 日

法官蔡秀雄黃莉雲湯美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五號

上訴人
曜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侯金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豐盟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返還寄存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

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二千一百五十九萬八千零八十八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三十五萬六千三百七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至上訴人訴訟救助之聲請,業經最高

法院裁定駁回確定,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九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 秀 雄

                     法 官  黃 莉 雲

                     法 官  湯 美 玉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十二   月   十   日

                     書記官  王 敬 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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