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0六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上字第四0六號
- 上訴人
- 聚德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義誠
- 上訴人
- 利揚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於鄭
- 右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張玉希律師
- 莊寧馨律師
- 上 訴 人 尚洋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丹銘賢
- 訴訟代理人 洪維煌律師
- 上 訴 人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宜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吳大維
- 訴訟代理人 李汪志
- 訴訟代理人 楊 暉
- 被 上訴人 行政院衛生署宜蘭醫院
- 法定代理人 唐高駿
- 訴訟代理人 李秋銘律師
- 複 代理人 黃金亮律師
右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上訴人利揚行股份有限公司迄未補正最新公司變更資
料,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
二十三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