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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八八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1 年 08 月 05 日

法官黃熙嫣鄭傑夫黃雅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一八八號

上訴人
盟傑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雪芳

右上訴人與高傑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

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陸萬玖仟壹佰貳拾伍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貳萬陸仟伍佰肆

拾壹元,除已繳貳仟玖佰貳拾元外,其餘貳萬叁仟陸佰貳拾壹元,未據繳納,茲限於

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駁回上訴。

民事第五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五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熙 嫣

                     法 官 鄭 傑 夫

                     法 官 黃 雅 惠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八   月   六   日

                    書記官 徐 淑 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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