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六六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2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六六號 上 訴 人 昱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士 訴訟代理人 李振生律師 上 訴 人 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天財 訴訟代理人 張廼良律師 蔡亞寧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二日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八九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之金額部分,及該部分假執行之宣 告與命上訴人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右廢棄部分,上訴人昱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上訴人昱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上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第一審關於命上訴人福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訴訟費用部分及第二審訴訟費用均由 上訴人昱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昱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昱貿公司)主張:昱貿公司於民國八十八年 一月四日及二月九日以每碼新台幣(下同)三十七元之價格,分別向上訴人福益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福益公司)購買本色胚布,約定胚布品質為A級,如生 產中發現胚布有問題,亦應由福益公司負責,昱貿公司已付畢貨款一百二十六萬 八千七百六十七元,然福益公司交付之胚布(下稱系爭胚布)有粗細紗等嚴重瑕 疵,與約定之A級品質胚布不符。昱貿公司發現瑕疵後,即通知福益公司,然福 益公司未能補正該瑕疵,昱貿公司自得依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九條 、第二百二十七條(按指修正前,下同)、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解除系爭買賣契 約,請求損害賠償或減少價金。福益公司交付之系爭胚布計三萬四千二百九十一 碼,昱貿公司已付畢買賣價金一百二十六萬八千七百六十七元,系爭胚布之染整 費用計七十八萬七千七百十元、驗布費用三萬一千六百五十九元、包裝費用一萬 五千七百八十八元、空運費用十二萬四千零九十七元、退運海運費用及報關費用 一萬零一百十八元,昱貿公司用去八千六百十三碼,以單位成本六千六百六十三 元計算,可扣除五十七萬三千八百八十四元,昱貿公司因福益公司不完全給付所 受損害金額為一百六十六萬四千二百五十五元。昱貿公司向福益公司購買系爭胚 布之目的係將之染整加工後轉售與香港商傲龍時裝廠,昱貿公司銷與香港傲龍時 裝廠之數量為三萬一千五百七十四碼,總價三百三十萬零八千二百零八元。該批 布匹出口後因嚴重瑕疵,客戶僅付款八十八萬九千零六十七元,退貨一萬八千八 百二十二碼,價值一百九十一萬五千三百二十七元,其中差額五十萬三千八百十 四元即為可歸責於福益公司之事由而無法獲取之利潤,自為昱貿公司所失利益, 合計昱貿公司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二百十六萬八千零六十九元,爰依民法三百 五十九條、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五十六條規定(競合關係)訴請福益公司給 付該金額及法定遲延利息等語。(昱貿公司於原審聲明:福益公司應給付昱貿公 司二百一十六萬八千零六十九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八十九年八月十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原審判決:㈠福益公司應給付昱貿公司一百一十三萬八千一百九十八元,及自 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宣告准 供擔保為假執行。㈡駁回昱貿公司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併為上訴聲明; ㈠原判決不利於昱貿公司部分廢棄。㈡右廢棄部分,福益公司應再給付昱貿公司 一百零二萬九千八百七十一元,及自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就福益公司上訴部分, 則為答辯聲明: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福益公司則以:兩造約定之「A級品」,應以國家標準CNS為依據,依 CNS混製織物標準表所載,係指疋布在一定長度下可容忍之瑕疵數,A級品質 非指完美無瑕疵之品質。福益公司為取得ISO9002認證之公司,於系爭胚布交 貨之前,已就該貨品全數檢驗具備A級品質始出貨予昱貿公司收受,昱貿公司應 舉證證明收受之系爭胚布非屬A級品質。昱貿公司置於其倉庫內所指之瑕疵成品 布,無法辯識為福益公司之系爭胚布加工染製而成。全國公證檢驗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全國公證公司)及中國紡織工業研究中心(下稱紡研中心)係就染製後成 品而為檢驗,非就福益公司之胚布鑑定,標的不同,不足採信。福益公司於八十 八年十一月五日簽認文件,僅係表示染整後之成品布有疑似緯擋及扣痕現象需帶 回碼布回廠研究,福益公司之簽回意見僅係鑑於商業往來中,希望有長久合作關 係,預留日後協議空間等語置辯,併為上訴聲明:㈠原判決不利於福益公司部分 廢棄。㈡右廢棄部分,駁回昱貿公司在第一審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並就昱貿 公司上訴部分,答辯聲明:駁回上訴,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 三、昱貿公司主張:昱貿公司於八十八年一月四日及二月九日以每碼三十七元分別向 福益公司購買本色胚布,約定胚布品質應為A級,福益公司已陸續交貨三萬四千 二百九十一碼,昱貿公司均已收受,昱貿公司亦付畢貨款一百二十六萬八千七百 六十七元之事實,為福益公司所不爭執,復據昱貿公司提出訂貨單、送貨明細表 各乙份、付款簽收簿五紙及福益公司公司統一發票八紙為證(見原審卷㈠第一一 、一七至一九頁),堪信為真實。 四、昱貿公司主張:福益公司未依買賣契約之約定交付A級品之胚布,致其受損害, 請求賠償等語。福益公司則辯稱:福益公司已將三萬四千二百九十一碼系爭胚布 交付且昱貿公司收受,昱貿公司應證明福益公司交付非A級品之胚布等語。是本 件首應審究者,厥為福益公司交付昱貿公司之系爭胚布,是否為兩造買賣契約所 約定之A級品質?經查; ㈠依兩造買賣之訂貨單注意事項第二點約定:「胚布品質必須是A級品才能接受, 但生產中發現胚布有問題,將由貴廠(按指福益公司)負責。」(見原審卷㈠第 十一頁)據此約定內容之文義,兩造關於系爭胚布買賣之胚布約定品質為A級品 ,此為兩造所不爭執,要堪採信。而何謂「A級品」,兩造契約內未明文約定, 但依一般業界於胚布買賣時,對布品之檢驗標準應依買賣雙方於合約訂定規範執 行,若於合約中無載明,則均依中國國家標準(CNS)為生產織製之依據,此 有福益公司提出昱貿公司不爭執形式真正之台灣區織布工業同業公會八十九年九 月一日(八九)布業字第六六號函乙份在卷可稽(原審卷㈠第九六頁)。且本件 兩造均同意依國家標準(CNS)為依據(見原審卷㈠第二七四頁),但國家標 準並無本件經紗100% Cotton、緯紗100% Polyester長纖交織胚布之標準(見原 審卷㈠第一八六頁),惟參照國家標準CNS三三九四號混製織物(加工前)標 準以觀(見本院卷第五一、五三頁),所稱A級品質容許瑕疵在每碼扣點數零點 八標準以下,至於瑕疵檢驗法則依CNS三八五四號有關規定。顯見,所謂A級 品之胚布,並非不容許有瑕疵存在,殊堪認定,合先指明。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 十七條定有明文。查昱貿公司主張:福益公司未依約定交付A級品質之胚布,未 達契約約定預定效用目的等語;福益公司則否認之,辯稱:福益公司已將三萬四 千二百九十一碼系爭胚布交付昱貿公司收受等語,並提其公司內部分出貨之檢驗 報告為證(見本院卷第六三至七三頁),則昱貿公司就其主張系爭胚布非屬A級 品質有利之事實,應負舉證責任。 ㈢昱貿公司提出全國公證公司八十九年六月二十日驗貨報告主張系爭胚布屬B級之 品質等語。惟查全國公證公司驗貨報告,其上記載:「本報告業經委託人(按即 指昱貿公司)要求採四點制驗貨標準,依目視檢驗,將缺點\瑕疵,依其長度\ 範圍及重要性,分別扣以1,3,5及10點。評等標準:單疋每碼扣點低於一點(含 一點)視為合格,全批平均每碼扣點數低於一點視為合格。」(見原審卷㈠第十 二頁反面)據此,該驗貨報告之所以採四點制,係依委託人即昱貿公司之要求, 該份驗貨報告之作成人黃榮財於原審證稱:該四點制之標準係外銷產品業界之習 慣標準,伊檢驗是以目測並輔以經驗,檢驗標的係成品布,全國公證公司不接受 胚布檢驗,關於胚布之檢驗方法,伊不清楚(見原審卷㈡第六、七頁)。據此, 全國公證公司製作之上開驗貨報告,係以檢驗成品布之業界習慣標準四點制檢驗 昱貿公司交付之成品布,然福益公司係出售胚布與昱貿公司,上開訂貨單亦記載 「胚布品質必須是A級品」,則福益公司應交付者係A級品之胚布,而非染製後 之成品布,尚不得僅以全國公證公司之上開驗貨報告,即謂兩造係約定以四點制 作為A級品之判斷標準,更不得以全國公證公司之驗貨報告認定福益公司交付之 胚布未達A級品之品質。況上開全國公證公司驗貨之標的,昱貿公司並未舉證證 明為系爭胚布所染製之成品布,自不得以上開全國公證公司之驗貨報告,作為證 明福益公司交付昱貿公司系爭胚布為B級品質。是昱貿公司此部分之主張,要不 可取。 ㈣昱貿公司再依紡研中心之鑑定報告主張福益公司交付系爭胚布非屬A級品質等語 。 ⑴查依兩造約定福益公司應交付胚布之品質為A級品,所謂A級品,並非無瑕疵 之物品,已如前述(參照CNS混製織物標準表所載A級品之分級標準,其扣 點因素包括一般經向瑕疵、一般緯向瑕疵、織物外觀不良、破洞、裂疵、蛛網 、軋梭、拆痕、連續性紗支不勻、密路、稀弄、併經、異經、併緯等各項因素 綜合判斷,在瑕疵扣點部分,A級品亦容許瑕疵扣點存在,即達到A級品標準 之胚布,並非完美無缺之胚布,僅是其扣點數較低)。經原審函請紡研中心鑑 定系爭胚布是否符合CNS混製織物標準之A級品質,紡研中心以據CNS混 製織物研判備考欄1之記載,需幅寬五十吋、長度三十碼以上,始能依該CN S標準檢驗;且兩造買賣之標的為胚布,而原審送交紡研中心鑑定者為加工後 之成品布,要求原審另送四塊三十碼以上(不含接疋)之本色胚布,俾使紡研 中心判定其等級及檢測布料材質,否則紡研中心在無法源基礎下,無法判斷其 等級,此有紡研中心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中紡(九十)試字第0七0二六號函 、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紡(九十)織字第一一0三五號函、九十一年二月 一日中紡(九一)試字第0一0三九號函各乙份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㈡第一一 0、一一一、一八六頁)。惟昱貿公司因福益公司交付之系爭胚布均已染整, 既無餘存系爭胚布,已不能提出本色胚布,請求原審就證據(按指依卷內證據 )作判斷(見原審卷㈡第一一八頁),則本件昱貿公司已無從再提供系爭胚布 ,用供鑑定是否屬A級品質之可能。是原審會同兩造採樣十碼成品布送紡研中 心鑑定,不符前述應具「需幅寬五十吋、長度三十碼以上,始能依CNS標準 檢驗」判斷等級,徒憑該十碼布之鑑定報告,尚難供作認定系爭胚布是否非屬 A級品之依據。 ⑵原審雖將會同兩造採樣之十碼成品布囑託紡研中心鑑定,經紡研中心提出二份 試驗報告,第一份試驗報告:「...二、鑑定與分析:檢送橘色梭織布長十 碼,首先進行布疋瑕疵檢驗後,再就其中取二碼布進行第二項(送鑑之布料品 質是否符合CNS 標準之A級品)及第三項(送鑑布料如有上開瑕疵,造成之原 因為何)之檢驗。三、綜合研判...1、...檢送之梭織布,長度約十碼 檢驗,並無紗節、粗節紗、接疋、油污、粗緯、破洞、斷經等瑕疵,但經紗有 輕微粗細紗。...3、...說明二之瑕疵中檢送布樣僅有輕微粗細紗(經 向)一項,其造成之原因因為經紗為100%Cotton紗,其情形尚屬合理。惟檢送 布樣尚有稀弄、密路與橫檔等,但染整條件不同,會有不同結果。其成因參見 本中心報告 DD00104(第二份試驗報告)。...」、第二份試驗報告:「一 、弊象觀察:㈠來樣為橘色梭織布,係由棉紗(經紗)及聚脂絲(緯紗)交織 而成,長約八碼全幅寬。送檢布面上已有委託者標示顏色較深之橫檔痕瑕疵, 共計十四處,...。㈡觀察橫檔痕瑕疵外觀:1、橫檔痕順沿著同一條緯紗 貫穿全幅寬。2、就檢送約八碼之布長,委託者共標示十四處橫檔痕,部分橫 檔痕重複同樣長度出現。3、橫檔痕寬約0‧一〡0‧二公分,正、反面兩面 對應存在。4、透視光下觀察比正面光源下更為清楚可發現橫檔痕瑕疵部位與 正常部位比較顯得較為緊密,而橫檔痕兩旁則較為稀疏。...二、實驗分析 ...結果:1、剝白樣可發現橫檔痕紋路。2、重染緯紗可發現較深藍色橫 檔痕。3、重染經紗(棉紗)可發現白色橫檔痕。...三、結果研判:依據 以上實驗,來樣布面上有顏色較深之橫檔痕有下列特徵:㈠觀察瑕疵外觀:1 、橫檔痕順沿著同一緯紗貫穿全幅寬。2、委託者標記之十四處瑕疵部位,部 分橫檔重複同樣長度出現。3、橫檔痕寬約0‧一〡0‧二公分,正反面對應 存在。4、透光下瑕疵現象更明顯,橫檔痕組織顯得較緊密兩旁則較為稀疏。 ㈡觀察紗線外觀:橫檔\非橫檔緯紗之間沒有色差。㈢織物織紋分析:正、反 面兩布面之膠片有橫檔紋路復現。㈣染色再現性實現:撥白樣及重染樣都發現 有橫檔。㈤織物影響分析:橫檔痕部位之全幅寬,緯向組織較緊密,兩旁則較 為稀疏。綜合以上實驗分析,就來樣布面已標示十四處顏色較深之橫檔痕,在 胚布已潛藏存在,...。」,據上開鑑定報告,送驗成品布有粗細紗之瑕疵 ,此情形係此種紡紗方式潛在之特性之一,送鑑布料之輕微粗細紗情況,尚屬 合理,此有紡研中心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中紡(九十)試字第0五0二號函乙份 在卷可查(見原審卷㈠第二六六頁)。且送驗成品布粗細紗之瑕疵,其原因為 經、緯紗原料不良、粗細不均所致,非織造或染整因素所致,此有紡研中心八 十九年十一月七日中紡(八九)織字第一一00八號函乙份在卷可參(見原審 卷㈠第一五一頁)。又送驗成品布之胚布有稀弄、密路及橫檔之瑕疵,此現象 非此種布料性質上所必然,此有上開紡研中心九十年五月十六日中紡(九十) 試字第0五0二三號函乙份在卷可稽。依此鑑定報告內容以觀,尚不足以憑認 系爭胚布非屬A級品;況縱令依上開鑑定報告得認「送驗布」非屬A級品質屬 實,但查,依福益公司辯稱:昱貿公司就系爭胚布買賣之訂貨單品名載為:「 10 2X82\C60\1XT75D(PBT)63" 1\1」(見原審卷㈠第一一頁) ,其意為:「102」為經密,即經向每英吋織一0二條紗、「82」為緯密,即 緯向每英吋織八二條紗、「C60」指經紗使用精梳棉六十支紗、「T75D」指 緯紗使用七五丹尼PBT聚酯性紗、「63"」指胚布寬六三吋、「1\1」指平 紋組織等語,並有昱貿公司提出福益公司簽發予昱貿公司載明相同品名之統一 發票八紙在卷為證(見原審卷㈠第一七反面至一九頁),昱貿公司亦未爭執, 要堪採信。則系爭胚布核與紡研中心鑑定就染整後之成品布即送驗布幅寬係未 滿五十吋(見原審卷㈡第一一0頁),經紗支數為六一點六Ne、緯紗八六點 一D、經密一三0點四根、緯密八一點七根(見原審卷㈠第一八八頁),要不 相符,因胚布染整後會產生幅寬、經緯密等之變化,昱貿公司並未舉證證明紡 研中心鑑定之成品布係由系爭胚布所染製之事實。因之,依紡研中心之鑑定報 告,並不足以證明福益公司所交付昱貿公司之系爭胚布非屬A級品之事實。 ⑶基上,紡研中心鑑定之十碼成品布,並無證據證明係福益公司交付之系爭胚布 所染製,且未達CNS標準鑑定應具之碼數(即長度不足),無從徒憑上開之 鑑定報告,認定系爭胚布非屬A級品。是昱貿公司此部分之主張,尚乏依據, 不足採憑。 ㈤昱貿公司主張將系爭胚布交付遠東紡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東公司)染整,固 據昱貿公司提出遠東公司染整明細表乙份及統一發票十一紙在卷可參(見原審卷 (一)第二三至二八頁),且遠東公司負責染整之人員黃銘福於原審證述八十八 年間確有染整昱貿公司三萬多碼之胚布等語(見原審卷㈡第一七0頁),縱令昱 貿公司確有將系爭胚布交付遠東公司染整屬實,惟證人黃銘福並未證明系爭胚布 非屬A級品質(見本院卷第一一三頁、原審卷㈡第一七0頁)。因之,亦不得以 證人王銘福之證言,作有利於昱貿公司之認定。 ㈥昱貿公司主張於發現染整後之成品布有緯檔及扣痕之瑕疵,乃通知福益公司人員 到場檢驗承認確有瑕疵等語。查當時至現場檢驗之福益公司技術人員王明德在原 審證稱:八十八年間係由其至昱貿公司公司檢驗成品布,由昱貿公司提出之出貨 日期該批發生狀況之成品布應是公司的布,但無法精確看出是否係公司的布,對 檢驗的布不清楚是否係公司的布,公司出廠都會檢驗,...都沒有問題。.. .當時去看成品布,成品布所出現之狀況,與公證報告所述相同,因是成品布我 無法判斷造成原因等語(見原審卷㈠第九八、九九頁),則證人王銘福雖應昱貿 公司通知前往查看成品布屬實,但並未證稱該瑕疵成品布確係福益公司交付系爭 胚布所染製之證言,自無從依證人王銘福之證言證明系爭胚布非屬A級品質。是 昱貿公司此部分之主張,尚不可取。 ㈦昱貿公司提出福益公司於八十八年五月十一日簽發回復昱貿公司同年四月二十九 日之函主張福益公司承認系爭胚布有瑕疵等語。福益公司辯稱該函並未承認瑕疵 ,僅係為兩造日後生意往來而建議性質等語。查依該函文內容以觀,昱貿公司載 明於該函上半段:「DATE: 04/29/99...有關J3228&J0000 000X82\C60 S\1XT75D(PBT)63"胚布量34291Y送遠東紡織,染整後發現嚴重緯檔及 扣痕問題,貴公司派員會同檢驗成品布人員亦承認有如上嚴重瑕疵,帶回25碼回 廠研究。經本公司與客戶溝通說服,先出口由成衣廠裁剪,將來裁耗由貴公司負 責。本批買賣因貴公司織布原料出了問題才造成如此嚴重瑕疵,將來客戶裁損應 全部由貴公司負責。(驗貨報告仍未齊全,待完整再FAX給貴公司)」;福益 公司則於下半段簽回(回復)內容載明:「經本公司協調後,請貴公司若要出口 請儘量將cutting loss控制在30%以下,以便後續處理。」(見原審卷㈠第一五 頁),足見,福益公司並未明確認定交付予昱貿公司之系爭胚布非屬A級品質; 且證人即簽回上開函文之陳安鋒在原審證稱略以:我們願意負擔百分之三十損失 ,係為保持與客戶繼續往來生意,當時之情況也很難釐清,才同意負擔,... 該回函內容請示過公司副理、副總經理後方發出等語(見原審卷㈠第一一六、一 一七頁),是福益公司辯稱願意負擔百分之三十裁損,僅係為兩造日後生意往來 ,並非承認系爭胚布非屬A級品等語,尚屬可信。是昱貿公司此部分之主張,亦 不可採。 ㈧昱貿公司主張:福昱公司交付系爭胚布有瑕疵,經其與香港客戶溝通後,先將染 整後之成品布三萬一千五百七十四碼出口,嗣因有瑕疵香港客戶退貨一萬八千八 百二十二碼等語,固據昱貿公司提出遠東公司統一發票十一紙、兆鵬通運股份有 限公司計數單一件、五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款通知單一件、世航國際有限公司 統一發票一件、提單一件、萬海航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一件、中華貿易開發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發票一件、通福通運有限公司統一發票一件、車資收據一件、 億陞企業社統一發票一件、億陞企業社收費通知單一件、進口報單一件、香港傲 龍時裝廠傳真一件(均影本)在卷可參(見原審卷㈠第二十三至二十五、三十至 三七頁)。惟查依昱貿公司所提出遠東公司染整之數量共計三一九三八碼,但明 剛企業社之驗布僅就訂單J三二二八部分數量即達三四九四二碼,尚不含訂單J 三二五一部分,此有昱貿公司提出八十八年五月份驗布費用明細表一件可稽(見 原審卷㈠第二七頁反面),而包裝數量訂單J三二五一部分為一三三六0碼、訂 單J三二二八部分為二四八三八碼,亦有昱貿公司提出富景企業有限公司四月份 及五月份對帳單二件可考(見原審卷㈠第二十八、二九頁),顯見染整、驗布及 包裝之碼數均不相同,是昱貿公司出口之成品布是否由系爭胚布所染製,已有疑 義。且原審於九十年十月二十三日會同兩造前往昱貿公司桃園倉庫取樣時,福益 公司技術人員王明福在場表示,因胚布之布頭已經剪掉,無法判斷昱貿公司成品 布是否為福益公司工廠織造系爭胚布所染整等情(見原審卷㈡第一0四頁);原 審將現存放在昱貿公司桃園倉庫內其中三板布料各抽取一匹成品布,函送紡研中 心鑑定與之前送鑑定之(十碼)布料是否為同一機種或機型之機器所製造,紡研 中心覆稱表示亦無從判斷,此有紡研中心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中紡(九十)織 字第一一0三五號函乙份在卷可查(見原審卷㈡第一一0頁)。昱貿公司復未舉 證證明上開倉庫內之成品布,係福益公司交付昱貿公司系爭胚布所染製。從而, 上開昱貿公司國外客戶退貨之成品布,即乏證據證明由系爭胚布所染製,實難認 昱貿公司國外客戶向昱貿公司買受之成品布係使用福益公司系爭胚布染製。縱令 昱貿公司主張交付國外客戶之成品布有瑕疵而遭國外客戶退貨屬實,亦與福益公 司交付昱貿公司系爭胚布是否非屬A級品,核屬無涉。是昱貿公司此部分之主張 ,要不可採。 ㈨基上,目前存放昱貿公司倉庫內之成品布,難認係系爭胚布所染製,而昱貿公司 復未能舉證證明福益公司交付之系爭胚布非屬A級品,福益公司即不應負物之瑕 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之責任。因之,昱貿公司請求福益公司賠償其損失或減少價 金云云,尚乏依據,為無理由。 五、綜上所述,昱貿公司主張福益公司交付系爭胚布非屬A級品,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云云,要不可取。從而,昱貿公司本於民法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五十六條、第 三百五十四條、第三百五十九條之法律關係,請求福益公司賠償其損失或請求減 少價金及法定遲延利息,均無理由,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 併予駁回。原審判命福益公司應賠償給付部分,並為假執行之宣告,自有未洽, 福益公司上訴意旨指摘此部分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 院予以廢棄,改判如主文第二項所示。至於原審為昱貿公司敗訴部分,尚無違誤 ,昱貿公司上訴意旨指摘此部分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六、據上論結,本件福益公司上訴為有理由,昱貿公司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條、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法 官 彭 昭 芬 法 官 李 行 一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昱貿公司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表明上 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 附繕本)上訴時應提出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 另應附具律師資格證書及釋明委任人與受任人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 項但書或第二項(詳附註)所定關係之釋明文書影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六 月 十 日 書記官 黃 愛 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 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 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 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 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