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八二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93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張劍男
- 法定代理人黃木火、李謀偉
- 上訴人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六八二號 上 訴 人 弘強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即阡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木火 訴訟代理人 姜志俊律師 張玉希律師 被上訴人 李長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謀偉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律師 董浩雲律師 當事人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張 劍 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一 月 二十七 日 書記官 黃 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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