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二二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二二號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陽信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碧濤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甲○○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