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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二二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7 月 30 日

法官鄭三源周美月王淇梓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上字第七二二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陽信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碧濤

右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七日本院判決,提

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本件甲○○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七日內補正,甲○○業於九十二年七月七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三 源

  法 官 周 美 月

  法 官 王 淇 梓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書記官 張 美 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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